关于印发《山东省焦化行业 “ 十一五 ”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1 04:52:30 信息来源:

鲁经贸产字[2006] 414号

  各市经(贸)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电监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全省焦化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焦化行业 “ 十一五 ”结构调整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精神,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现就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焦化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经过“十五”期间的发展,我省焦化行业总量快速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素质显著提高。2005年全省焦炭产能达到3000万吨,焦炉175座,产能居全国第3位。焦炭产量由2000年的360万吨提高到2005年的1700万吨,年均增长36%。依托两钢(济钢、莱钢)、四矿(兖州煤矿、肥城煤矿、枣庄煤矿、淄博煤矿),初步形成了鲁中、鲁南两大焦化产业集群。济钢、莱钢、兖矿国际、铁雄焦化、山东海化煤业公司等企业产能都在100万吨以上。兖矿国际焦化、潍坊振兴焦化等企业,通过与国际知名大企业合资、合作,引进了甲醇、焦油深加工等先进技术,建设了国内领先的大项目,焦化产业深加工技术有望实现新的突破。全省已有17户企业通过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准入条件考核,进入公告管理,占全国的15 %。焦化行业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十五”期间我省焦化行业发展较快,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产业层次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的状况。多数企业产品深加工不充分,产业链不长,产品附加值不高。近三分之一的落后焦炭产能需要淘汰,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

  “十一五”是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从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看,在控制新增产能的同时,大力提倡焦化产品的深加工,强化节能环保,淘汰落后产能;从行业自身发展趋势看,焦炭总体上仍呈供过于求的态势,但焦油和苯等深加工焦化产品市场广阔,优势骨干企业具有快速扩张的空间;从我省情况看,既是焦炭大省,又是钢铁和化工大省,焦化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各级、各部门和焦化企业要把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切实把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全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大型钢铁企业和煤炭基地为依托,以优势骨干企业为龙头,以拉长产业链为重点,加强准入管理,鼓励技术创新,推动联合重组,强化节能环保,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焦化行业的产业层次和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全省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原则

  —集约发展。由规模快速扩张向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转变,由粗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走集约化发展的路子。

  —技术进步。把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节能环保。坚持把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贯穿于焦化产业发展的始终。

  —分类指导。结构调整要区别情况,因企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市场导向。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焦化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目标

  经过“十一五”期间的调整发展,力争整个行业在总量控制、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上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为:

  —控制总量。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布新点。“十一五”末焦炭产能控制在3000万吨左右。

  —淘汰落后。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3.2m以上捣固焦炉除外)以下焦炉全部按期淘汰。焦化行业工艺装备全部达到国家准入标准。

  —骨干企业。鼓励、推动焦化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聚集度和竞争力。培育2-3个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15户以上企业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

  —装备水平。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及以上,钢铁企业焦炉炭化室高度在6米及以上。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资源节约。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吨焦耗新水≤3.5t。焦炉煤气利用率≥95%。水循环利用率≥85%。

  —清洁生产。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排放控制。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废渣厂内处理利用,不得外排。

  三、调整重点

  “十一五”期间,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重点围绕布局、产品、组织和技术四个方面展开。

  —布局结构。一是为钢铁企业搞好配套。重点钢铁企业要按照国家准入条件,积极采用国际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逐步配套焦化装置,提高焦炭自给率。鼓励钢铁企业对周边焦化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走焦钢联合发展的路子。济南、淄博、潍坊、德州等市的焦化企业,主要围绕济钢、青钢等钢铁企业对焦炭产品的市场需求配套发展;莱芜、泰安、济宁等市焦化企业主要围绕莱钢等钢铁企业对焦炭产品的市场需求配套发展。钢铁企业焦炭产能占全省的比重由目前的35%提高到2010年的50%。二是培育济宁、枣庄、菏泽等煤化工生产基地,调整优化焦化行业,积极做好焦化产品深加工,不断拉伸焦化产业链,进一步提高焦化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产品结构。在进一步提高焦炭产品等级的同时,着力拉长焦化产业链。一是发展焦油深加工。依托济钢、潍坊振兴、铁雄能源等骨干企业,组织实施焦油深加工项目,开发高附加值的蒽油深加工以及精萘等产品。二是发展粗苯深加工。依托山东金能等企业,实施重点粗苯深加工项目,开发甲苯、二甲苯等产品。三是发展焦炉气深加工。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要求,依托兖矿国际、山东恒信等企业,科学实施甲醇、合成氨等项目,扩展焦炉煤气的利用领域。四是鼓励有条件的焦化企业与化肥、化工企业联合,大力发展精细化工产品,形成产业集群。

  —组织结构。依托大型钢铁企业和产能100万吨以上的大型焦化企业,推动焦化企业开展以资产、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兼并重组、联合,组建300万吨以上的大型焦化企业集团,向生产一体化、经营规模化、资源综合利用化方向发展。发挥我省沿海经济大省的优势,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力争“十一五”期间培育2-3户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焦化企业集团。

  —技术结构。焦化企业要积极采用型煤炼焦等高新技术,并同步配备干熄焦及先进化产回收设施。鼓励符合国家准入标准的焦化企业积极开发采用焦炉气及煤焦油深加工、煤调湿、水处理分级利用、余热利用、废渣废液利用等新技术,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拉长增值产业链,推动节能环保,发展循环经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准入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把焦化市场准入关。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电力供应等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省结构调整意见要求。对不符合焦化产业政策和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二)淘汰落后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继续推动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能分工,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制定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3.2m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的小焦炉淘汰工作计划,利用市场和资源的约束机制,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三)促进技术进步。各有关部门要对已经获得准入管理的重点焦化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节能环保改造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引导焦化企业吸收和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焦化行业的装备和工艺水平,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调湿、煤气综合利用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以及技术创新,提升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增强焦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推进联合重组。引导和鼓励钢铁企业、煤炭企业和独立焦化生产企业以及位于产品链上下游的关联企业,开展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产业集中度,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优化行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提升国际竞争力。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焦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在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市场营销和技术交流等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统计、行业管理、市场准入等工作;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焦化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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