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9-06-04 17:01:30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和现行的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 家电" 以旧换新" ,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

  国务院6月1日批准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这一方案。

  《 实施方案》 提出了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流程。

  根据方案,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国家再安排40亿元,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以及“黄标车”适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给予不高于同型车辆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补贴。具体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

  《 实施方案》 明确,中央财政按上述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 黄标车” 的车型、 年限、 城市管理等因素,调整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车主按照有关规定,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申领补贴资金。

  另外,今年国家安排财政资金20亿元,在北京、 天津、 上海、 江苏、 浙江、 山东、广东、福州、长沙等9省市,开展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试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对交售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确定最高补贴额度;对回收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定额补贴。

  方案还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销售商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 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按照标准给予运费补贴。

  《 实施方案》 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要求加强领导,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方便广大消费者,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获得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条件和程序。其中,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和现行的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这位负责人说,汽车“以旧换新”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的补贴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如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

  在谈到家电“ 以旧换新”的程序时,这位负责人说,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为确保家电价格的透明度,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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