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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05 17:35: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摩托车下乡重大决策,济南市经委、财政局、贸易服务局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印发济南市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通知》,规定了领取补贴的具体程序。
办法规定,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汽车的农民,按换购轻型货车售价的10% 给予补贴,单价 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每辆给予2000元、报废的低速货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农民限补贴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按售价的10% 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每户限补贴一辆。
购买摩托车的农民,按售价的13% 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每户限补贴两辆。
济南市经委的有关人士介绍说,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摩托车,指燃油摩托车,包含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济南市经委有关人士介绍说,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省城已在十个县(市)区当地车管所内设置了回收网点,农民可就地交售,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这十个网点由山东华嘉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济南泉汇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设立的,这两家企业是济南市具有回收资质的拆解企业,在其他地方报废无效。领取补贴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