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公害产品等四类农产品无包装不得销售

发布日期:2010-11-08 17:46:30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日前出台一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其中规定,无公害产品等4类农产品无包装不得销售。

  据了解,市场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种类繁多,一些散装商品也标榜无公害、绿色、有机,其中不乏伪造、冒用现象。

  根据日前公布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4类农产品不得散装销售,包括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鲜活水产品、畜禽产品除外),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已取得注册商标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产品。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说明,标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还规定,伪造、冒用或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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