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1-10-11 17:21:30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条例还称,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

  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

  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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