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强制企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2011-11-16 17:10:30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务院法制办11月15日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纳入缴纳范围。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职工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国柱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了强制缴纳的范畴,“以前的都是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也只规定了养老、医疗和失业,并没有规定这两项”。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助理果佳也持同样意见,果佳表示,将工伤与生育险纳入强制缴纳的意义在于增强了非公有企业职工、小企业职工及农民工的保障。“之前的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这使农民工等很大一部分群体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而新规草案则用法律形式弥补了这一缺失。”

  在适用范围方面,草案有如下变化: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草案一是完善缴费方式。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三是增加个人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代扣;同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划缴和告知义务。

  草案同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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