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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000MB28486112/2011-0000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成文日期: | 2011-06-20 16:57:30 |
发布日期: 2011- 06- 20 16: 57: 30 信息来源:
鲁经信电力字〔2011〕325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国际电力公司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华润电力公司山东代表处,各市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有序用电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全省电网平稳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供用电秩序和重要用户电力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二章方案编制
第七条每年4月中旬,根据全省年度电力供需平衡形势预测,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近期电力运行走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指导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研究确定全省有序用电调控目标,并分解下达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省里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所辖县(市、区)电力需求走势和用电结构,组织指导当地供电公司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的调控指标。
第九条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根据市里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上年度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荷变化,编制本辖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建议,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审核。压限负荷和电量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十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当地供电公司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有序用电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达不到控制要求的,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调整完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调整完善后的有序用电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供电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汇总所辖县(市、区)有序用电方案,于5月20日前,编制形成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各市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全省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电网企业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和实施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五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第十六条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各市供电公司、县(市、区)供电公司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及时调整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有关技术数据,以及有序用电智能决策系统有关淘汰类、限制类和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及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班次调整、设备检修和生产调休措施,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把压限负荷、电量细化到班组和设备,并将企业生产调整及用电负荷调整方案报当地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当地供电公司应充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九条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
第二十条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及时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定期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政策;各级电网企业定期披露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月度及短期供用电信息。
第二十二条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因各种原因导致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提出启动有序用电限额等级意见,报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确定启动限额等级并下达到各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10%-20%);
Ⅲ级:较重(黄色、5%-10%);
Ⅳ级:一般(蓝色、5%以下)。
第四章 方案实施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各市接到省下达的启动有序用电方案通知后,立即通知所辖市(县、区)及相关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相应限额等级,依据本地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负荷、电量调控指标控制有关用户用电。
第二十六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与当地电网企业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交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当地有序用电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应加强与国家电网、电力送出省份电网企业的沟通,促进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稳定并尽可能多争取送入电力。
第二十八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发电企业应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出力,保持电网供电能力的相对稳定,提高有序用电的均衡性。
第二十九条电力用户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行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涉及的用户应依据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严格执行既定的负荷控制方案,将压限负荷、电量落到具体班组和设备。
第三十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与当地电网企业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按照既定方案优化有序用电措施,结合实际电力供应能力和用电负荷情况,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
第三十一条当电网供电能力发生变化时,均衡有序调整相关电力用户的用电限额,方便用户有计划调整生产班次或轮休避峰用电,科学合理组织生产运营,尽量满足合理电力需求,尽可能减少限电损失。
第三十二条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统一调度和机组运行管理,努力稳定并尽可能增加电网供电能力。在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用户。
第三十三条各级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有序用电影响用电负荷、用电量等统计工作,及时通过短信息、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汇报有关基本情况;详细情况于次日上午9点前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上级供电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将汇总分析后的全网情况于10点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三十四条紧急状态下,各级电网企业应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三十五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供电公司应密切跟踪监测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对电力用户的影响,加强沟通与协调,对因生产安全、能源供应等确需特殊保障的地区和用户适当提高用电限额。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各地可出台相关补偿政策,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八条建立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标准。省物价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出台后,电网企业可与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的电力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电网企业因执行上述电价政策造成的收支差额,纳入当地销售电价调整统筹平衡。
第四十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组织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程序停止供电。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通报批评。
(三)加强机组运行考核,调减非计划停机或出力受阻的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量。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实施地方公用机组出力和地市有序用电负荷限额、自备机组出力和企业用电限额挂钩奖惩考核,对机组出力水平高的地区和企业,适当放宽其用电负荷、电量限额限制。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三)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
(四)拉闸,是指各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命令,切除部分用电负荷。
(五)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间点,所有用户错峰、避峰、限电、拉闸负荷之和。
(六)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间段内,所有用户避峰、限电、拉闸影响电量之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