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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28 17:39:30
近日,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决定在中心城区按照统一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参照省里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制定,实施范围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开发区的规划建成区,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暂住人口、运营车辆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处理费按月收取,每户居民每月的垃圾处理费为1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单位总人数由单位统一缴纳。此外,还专门针对营业场所、医院、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交通工具做了详细规定。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各自情况适当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