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向小微企业放贷不得变相提高利率

发布日期:2012-09-13 16:50:30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日下午,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62条,从财税支持、融资支持、降费减负等方面给力小微企业。

  青岛市经信委主任项阳青介绍,青岛现有14万户中小微企业,其中绝大多数为小微企业。为了缓解小微企业发展、创新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青岛逐条落实国发1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出台了这个迄今为止最细化、最明确的扶持政策。

  在财税支持上,《意见》提出,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用于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将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降费减负方面,明确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降低1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缩短证照办理时间,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每人600元培训补贴。

  “《意见》提出的降费减负政策,初步估算可降低企业费用5亿元。”项阳青表示,在落实国家、省已出台的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7月1日起,青岛暂停征收了企业注册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大小沽河河道采砂管理费等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融资支持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市财政筹集3亿元信用保证金,用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蓝色、高端、新兴板块及其他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领域的新增信用贷款,承诺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5%。

  据了解,青岛已经启动了胶州市张应镇青岛中小企业创业园等3处小企业园建设试点工作,并正在研究资金扶持、土地供应、厂房分割等有关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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