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召开散装汽油销售管控工作会议

发布日期:2014-04-29 19:27:30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了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滨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了全市散装汽油销售管控工作会议,各县区经信局、公安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经发局分管领导参加了会议。会上学习推广了济南市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散装汽油销售“实名”购买、“实情”登记、“实时”传输等“三实”制度的经验做法,对我市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提出:

  一、充分认识散装汽油管控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发泄心中不满,利用私自购买的汽油实施个人极端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造成极端恐慌和恶劣影响。依法加强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对于防范各类涉油案件及利用汽油实施个人极端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今年3月6日,省公安厅和省经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4〕107号),对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4日,省公安厅和省经信委又联合召开了全省散装汽油管控工作济南现场会。这些工作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管理工作的重视。各县区公安部门、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各成品油经营企业特别是加油站,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公安厅和省经信委的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散装汽油销售管理工作。

  二、加强和规范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管理工作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0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油箱加注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各县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特别是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管理的监督指导,严禁加油站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对确因生产、科研、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一律实行“实名”购买、“实情”登记、“实时”传输的“三实”制度。属单位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须出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购买证明(包括委托购买人姓名、购买数量、用途等)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属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并说明用途。各经营企业特别是加油站都要建立汽油散装零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台账等,凡销售散装汽油,必须认真查验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购买证明,并详细登记购买人的姓名、单位(或居住地)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购买数量、用途及购买具体时间等信息,留存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购买证明原件,对于证件或证明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销售。同时,加油站要及时将销售散装汽油的登记信息向辖区派出所书面报告。

  三、严格落实安全防控主体责任

  按照“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的负责人分别是企业和加油站安全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特别是加油站落实以单位负责人负总责、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和从业人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与经营企业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等形式,狠抓企业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落实。经营企业特别是加油站,要完善安全管理的设施和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员工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散装汽油销售“三实”制度。对违反规定私自向个人散卖汽油的加油站,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进行整治;因散卖汽油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

  各县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要自觉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形成职责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县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当地加油站数量、分布、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等。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深入各加油站,张贴宣传标语,认真做好解释和培训指导工作,让经营者和购买者都了解散装汽油销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二是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要加大对加油站,特别是位于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区、重点目标周边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对治安防控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达不到安全技术和治安防控要求的加油站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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