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6- 08- 02 11: 21: 28 信息来源:

  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及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委起草的《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能源审计是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的重要节能活动,是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推动节能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用能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整改方案,促进科学、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根据调查、检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要求,没有完成年度或进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由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国家发改委《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和工信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都对能源审计的范围、组织管理、结果运用等做了明确的要求。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法制办《关于上报2012年1月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的通知》(鲁府法字〔2015〕32号)要求,2006年,省经贸委印发的《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鲁经贸资字〔2006〕号361)宣布失效。为推进节能工作,我们启动了《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深入调研,细致研究,学习借鉴了天津、江苏等省市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管理办法》(草稿)。6月6日-6月21日,先后征求了省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厅、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市节能办、省节能监察总队等的意见,对各市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作了充分吸收采纳,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三十条,包含了能源审计的总则、范围、内容、机构、实施、结果运用和附则。 

  一是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能源审计的必要性和依据,明确了能源审计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是范围(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能源审计的类型、范围和周期。 

  三是内容(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能源审计和能源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是机构(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能源审计机构的管理,包括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从业人员的要求及动态管理。 

  五是实施(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能源审计的工作步骤,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的内容及审计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六是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能源审计报告的评审要求,能源审计的惩罚和奖励。 

  七是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执行年限为五年。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 

  经初步审查,本管理办法未超出我委的法定职权范围,属于贯彻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能够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不含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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