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7-12-04 10:01:00 信息来源:科技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及备案制度规定,现将制定《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组织实施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我省经信系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及时掌握各行业企业研发情况的重要手段,自2003年有计划分批次的开展此项工作以来,每年组织省级创新项目4000项以上,形成了一大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有力的提升了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了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我省工业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鲁政发〔2016〕9号),提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这是组织实施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主要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中对项目组织管理、申报与审核、实施与管理等规范程序是对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管理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二、《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我们抽出专门人员,组成制定小组,开展了认真细致地研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管理办法》(草稿)。8月1日-10月30日,期间反复征求了各市经信委、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意见。11月10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再次论证。会后,我们对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了充分吸收采纳,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管理办法》正文共十六条,从项目组织申报、管理、更名、延期及撤销、验收等方面,对组织实施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了规范管理。

  四、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2月4日至12月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经信科技处。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经信委科技处,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6062000。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落实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技术创新项目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载体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根据《

  第二条  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各类技术创新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是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经信、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引导支持下,依托企业载体,建立现代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项目。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项目:

  新产品项目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能替代进口,对促进国产化有重要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项目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的技术。

  新工艺项目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工艺规程或方法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工艺有明显改进的工艺路线。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立项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并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作用,实现企业创新效率效能双提升。

  (三)以产学研合作为动力。瞄准国际先进科研创新成果,加强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促进创新成果与现实生产力对接,建立人才培养新机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加快创新的供给侧结构改革,着力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不断涌现,以“四新”促“四化”,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五条 立项依据

  (一)符合市场需求;

  (二)符合国家、山东省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三)符合《中国制造》和《

  (四)符合山东省发展实际情况。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范畴。突出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预见的产业化应用前景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规范改进;

  (三)属于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范畴。运用“四新”、“四化”,助推传统产业旧动能升级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动能发展的关键、共性和前瞻性技术的技术研发;

  (四)属于国家及山东省重大区域创新布局范畴。围绕山东省区域发展规划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攻克核心技术,提升创新水平,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科技创新与区域发展战略的深度整合,推动具有自主创新成果向“一带一路”国家转移。  

  第七条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企业可以通过《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报技术创新项目,每季度首月第1个工作日起开始申报,申报期10个工作日,逾期管理系统自行关闭。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立项建议书指南,完善相关内容及证明材料,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立项建议书,向所在县、市、区市属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各市经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各市经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立项建议书和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将申报文件及申报企业名单以PDF格式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处。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审核与下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各市经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及材料完整性进行评审核查,评审期10个工作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项目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进行公开发布。

  第九条 管理与调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1个工作日起组织开展已列入省创新项目的调度工作,调度期10个工作日。各市经信部门和省主管部门进行调度管理,并按期审核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按计划要求,完成有关统计、调度要求,并促其如期完成目标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参与调度,并汇报项目实施进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查看反馈信息,并对退回的调度表进行完善修改,3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

  第十条  各市经信部门及时将本地区列入该计划的项目报送当地财政和税务部门,并加强与财税等部门沟通,指导企业合理合规归集研发费用,积极落实有关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立项项目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

  第四章 项目更名、延期及撤销

  第十一条  项目研发过程中,如因市场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更名或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前1个月经各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项目更名或延期申请,省经信委申请于5个工作日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银行贷款、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因其它原因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政策制定,并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所在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市经信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并及时将验收结论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经信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和行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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