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2017-09-29 10:48:51 信息来源:资源节约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节能考核奖惩制度,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奖项设置

  第二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省政府每年对各设区市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根据节能评价考核结果,省政府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省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物质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四条  省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节能奖设2个类别、4个奖项。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设不超过5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100万元物质奖励。

  (二)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设不超过50个名额,其中,给予每个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10万元物质奖励。

  第六条  省节能奖奖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同一个单位同时具备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三章  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从全省用能企业、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中评选。

  (二)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从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工程项目等中评选。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参评单位须为省内注册独立法人。

  (二)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要完成或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 

  (三)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

  (六)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各设区的市政府提交省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各设区的市政府将推荐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奖励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省节能奖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四)参评单位及向参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及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原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废止。

  

  

关于《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修订说明

  

  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及备案制度规定,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奖励办法》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省节能奖是省政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的物质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第六十条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奖励办法》修订过程

  按照省法制办《关于上报2012年1月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的通知》(鲁府法字〔2015〕32号)要求,2006年,原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已失效,需要修订。为推进节能工作,我们抽出专门人员,组成修订小组,深入调研,细致研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奖励办法》(草稿)。8月24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征求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专家的意见;8月29日-9月20日,征求了各市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对各市各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了充分吸收采纳,形成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奖励办法》修订内容

  主要修订了六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加节能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省政府每年对各设区市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省政府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二是加大扶持力度,省政府每年对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个颁发奖金100万元,对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奖金数额由每个5万元增加到10万元,省节能奖奖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三是规范评选要求,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申报单位及向申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省节能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四是调整了评选条件,随着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用能单位节能挖潜空间逐渐减少,结合我省实际,适当降低了节能量标准。五是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评选范围为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六是将贯彻落实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将节能服务、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等纳入评选领域。

  四、《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有四章、十四条。一是总则(第一条),阐述了节能奖励的必要性。二是评选原则和奖项设置(第二条至第七条),依据国家、省法律法规要求,确定了节能奖励推荐、评审工作原则,明确了具体奖项设置。三是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节能奖励申报范围、评选条件及程序。四是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阐明了违规违法现象处理规定,明确了《奖励办法》解释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执行年限为五年。

  五、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9月29日至10月12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经信委资源节约处。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经信委资源节约处,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6902027。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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