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面清理证明事项

发布日期:2018-08-23 09:38:23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政府办公厅8月21日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按照工作安排,各部门组织本系统以及所属或者管理的单位(行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可以立即停止执行的,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对立即停止执行存在困难的,说明理由并附具体措施,最迟在2018年10月底前取消。 

  各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对本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取消。 

  对于需要保留的证明事项,通知规定,各市、各部门要编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根据设定依据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清单最迟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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