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二类许可申请审查”事项的
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标准及办理进度查询电话
发布日期:2020-01-16 14:14 信息来源:军民结合推进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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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的有关要求,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二类许可申请审查”事项的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标准以及电话查询办理进度渠道。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 审批程序

(一)接收方式

1、直接接收

(1)部门名称: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军民结合推进处

(2)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工业和信息化厅1304房间

2、机要信函接收:接收部门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收地址为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政编码250011

(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3、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审查,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指派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对因涉及国家核心机密不宜进行现场审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和征求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意见的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由国防科工局审查批准。

三、办理标准

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述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四、咨询电话:0531-8619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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