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1-03 08:29:18 信息来源:消费品产业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 )等文件要求,外省食盐批发企业来我省开展跨区经营时,企业应符合省级食盐批发资质并将8项信息主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预先报送告知我厅。
目前,我厅收到部分外省企业报送新的企业信息告知,为方便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现将已收到的告知信息进行公告(见附件)。今后我厅还将对后续收到的企业告知信息进行整理,及时在《外省食盐批发企业来山东经营信息告知情况表》中更新。已列入名单的食盐企业来鲁开展食盐销售活动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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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