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86112/2020-00998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0-11-17 | |
有效性: | 废止 |
发布日期: 2020- 11- 20 14: 32: 33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
SDPR-2020-0040018
鲁工信法规〔2020〕197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件同时废止。)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有关处室:
现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有关行政处罚具体实施部门制定本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范围内细化具体标准。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6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