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1-06 16:33:57 信息来源:消费品产业处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范食盐市场秩序,防范碘盐和未加碘盐的无序销售,消除和控制我省碘缺乏病和高碘甲状腺肿地方性疾病危害,现将《山东省水源性高碘地区村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盐业主管部门、食盐专营执法部门按职能界定,按照“谁执法谁宣贯”的原则,相关部门相互协助配合,及时通知在辖区内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向《名单》所列村提供未加碘食盐;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名单》所列村分布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大科普宣传,提高居民科学安全用盐意识,控制碘缺乏病和高碘甲状腺肿地方性疾病危害;食盐质量监管部门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对于不按照《名单》规范的区域和通知要求进行销售的企业,将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对涉及违法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531-51782633,51782638
省卫生健康委 0531-67876428
省市场监管局 0531-88527472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关于公布山东省水源性高碘地区村名单的通知(鲁工信消〔2020〕181号).pdf
《关于公布山东省水源性高碘地区村庄名单的通知》相关问题的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