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对工业企业复工防疫提出15条严格要求

发布日期:2020-02-13 15:45:21 信息来源: 烟台市工信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疫情防控,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努力维护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和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坚持“严字当头”,严格实行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特别是要突出做好所在地重点骨干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疫区有分支机构及与疫区业务往来频繁的企业、大量使用来自疫区员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四类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要将企业防疫纳入县市区、镇街防疫工作体系,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各级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调度和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压实责任,规范督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企业与乡镇(街道)、村(居)联动机制,做好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余时间的接续管理服务。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疫情形势,制定本辖区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具体办法。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强化防控意识,建立健全疫情防控体系。企业法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组成专班、明确专人,将各项工作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全体员工。

三、严格履行报备手续。企业要制定复工工作方案,明确复工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要对四类企业复工现场查看、严格把关。

四、严格核查返岗人员。企业要提前主动与返岗员工进行联系,排查每位返岗人员近14天内外出史或病例接触史,“一人一表”登记。对返岗前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湖北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或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律要求其暂时不要返岗;对已经到烟的,要严格落实自到烟之日起为期14天的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近日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员工,要推迟其返岗、督促其到定点医院就诊,并追踪诊断结果,完全康复后方可返岗。对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区籍的员工,一律要求其推迟返岗。家人有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病例接触史的员工,要主动向企业申报。对隐瞒流行病学史返岗职工要依法处理。

五、严格落实员工交通措施。企业要全程掌握每名员工返企方式、时间,做好汇总登记。加强员工上下班交通管理,乘坐通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必需佩戴防护口罩。通勤车使用后必须立即消毒,安排专人管理检查,防止交叉感染。

六、严格落实门禁制度。企业要对厂区全封闭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门岗要配备电子体温测量设备和消杀器具、药品,对进入企业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消杀防疫。开辟货运车辆单独通道,司机及押运货人员原则上不下车,必须下车者到专设区域等候;接送货场与生产区域严格进行物理隔离。

七、严格实行健康监测。企业要安排专人每日至少2次对职工进行体温测量、问询健康状况,并记录备查。一旦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感染症状者,要求其立即就诊,凭医院诊断证明方可返岗。有条件的企业,要为体温检测人员提供防护服和防护眼罩。

八、严格实施消杀预防。企业要对厂区、车间、设备、办公室等工作场所,餐厅、会议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以及楼梯扶手、门把手、水电开关等接触物品定期清洗和消毒。对所有场所每天至少消毒2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加强通风防疫,每日室内通风换气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加强企业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企业要设置标识有“有害垃圾”字样垃圾桶,用于集中回收使用过的口罩,由专人统一处置。

九、严格减少人员聚集。企业可采用“小班制”、减少单班在岗人数,实行错时分批上下班、网络办公、居家办公等灵活方式,避免人员集聚。把好职工就餐关,提倡自带餐具,实行分餐制、送餐制或错峰就餐制,并严格执行好餐具、用具的清洗和消毒制度。提倡走班制,有宿舍的企业要尽量避免多人同室。

十、严格加强疫情防控宣传。企业要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充分利用宣传板、微信、电子大屏幕等载体,加强员工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防疫意识,做到疫情防控明白纸张贴、发放到位,车间、班组疫情防控知识宣讲到位。督促员工按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预防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防疫管理。

十一、严格落实医学隔离观察。企业要制定隔离应急预案。尽量利用职工宿舍,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定专人负责医学观察人员体温及症状的询问和记录,严防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观察期内外出。对于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卫生防疫部门应出具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并通知其工作单位,允许其返岗。严禁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返岗。

十二、严格履行及时告知就诊。企业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员工,未上岗的,要督促其到定点医院就诊,完全康复后方可返岗;已上岗的,要安排专门车辆送其到定点医院就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一旦确认为新冠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立即实施就地隔离,并及时告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

十三、严格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企业要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要保障其在医疗、生活、工资、救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完成相应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轮休、错时等弹性方式开展工作。

十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要做到抓疫情防控与抓安全生产“两不误”,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动摇、标准不降低、管理不放松。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防疫期间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

十五、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复工企业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复工工业企业数量、返岗人员数量、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出现的困难、发生的问题等,于每日15时前报市工业运行指挥部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重点调度掌握四类企业疫情防控情况,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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