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18条意见支持生活服务业等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0-02-21 09:04:34 信息来源: 山东省政府网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减税降费、援企稳岗、缓解企业成本、加大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出台18条意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援企稳岗方面,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最长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按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各市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据用工数量和新增用工数量,给予一定用工补贴。疫情期间,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

  为缓解企业成本压力,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电、气、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各市可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气负担。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确有困难的,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

  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减租的企业,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参与国家和省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此外我省将加强疫情期间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对困难企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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