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07 09:16:10 信息来源: 山东省政府网
为保障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日前,省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支持保障。
通知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运行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最长6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应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下调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
通知明确,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1-2个月医保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且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提前预付不少于1个月的医保基金。医保经办机构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预付1个月医保基金,用于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以往采购药品和耗材的应付款项。
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基本建设和设施改造升级项目,在立项、审批、预算调整等方面简化程序。各市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降低医疗卫生机构用水、用气、取暖费用负担。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和提高工资薪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此次支持保障范围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定点救治任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