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有哪些体现?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邹开红认为,政务处分法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据邹开红介绍,该法同时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邹开红说,政务处分法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邹开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