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13 17:39:26 信息来源:消费品产业处
鲁工信消〔2020〕10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山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非常时期省内居民和食品企业的食盐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省内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山东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2 分级负责
各市、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当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食盐应急供应处置。各地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结合本应急预案和各地实际。
1.4.3 政企联动
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1.4.4 合理调度
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政府同意,科学合理地调度动用全省各类食盐储备。
二、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
2.1 省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2.1.1 指挥全省食盐供应应急工作,与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作出应急决策。
2.1.2 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向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2.1.3 负责与相关部门联合向媒体发布信息。
2.1.4 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调运食盐。
2.1.5 组织协调地区之间应急工作。
2.2 省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2.2.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场食盐价格监测,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2.2.2省公安厅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盐经销商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2.3省财政厅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动用全社会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2.2.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食盐专项应急运输。
2.2.5省应急厅负责协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做好紧急条件下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2.2.6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食盐经销商采取垄断、哄抬价格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和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
2.3 省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常设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处室承担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2.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2.4.1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要求,切实履行好食盐储备社会责任。
2.4.2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2.4.3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生产、发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2.4.4 市场销售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盐业主管机构掌握市场动态。
2.5 各市、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
2.5.1 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2.5.2 牵头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5.3 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2.5.4 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三、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3.1 接到地方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3.2 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3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4 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3.5 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分级及认定
4.1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是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区域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4.2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划分
结合我省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由大到小,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次。
4.2.1 Ⅰ级为省内2个(含)以上设区市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或因毗邻省份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导致省内相邻区域有1个(含)以上市、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2 Ⅱ级为省内1个设区市内2个(含)以上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3 Ⅲ级为省内1个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4 Ⅳ级为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
4.2.5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或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其级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实际情况确定。
4.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各市、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重点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及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4.4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4.4.1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
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4.4.1.1 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排队集中购买现象。
4.4.1.2 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省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4.4.1.3 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4.4.2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
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4.5 应急响应级次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立即组织核实信息,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报省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本预案。属于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指导各相关市、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动用当地政府储备或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平抑市场需求。属于 Ⅳ级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波动的,由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指导食盐储备企业做好应急供应准备和演练。
五、应急响应
5.1 情况报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得情况查实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向相关省级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发布预警警报,并向周边地区盐业部门通报情况。
5.2 通讯联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盐业管理处室人员实行24小时不关机,保持通讯畅通。相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盐业协会将值班电话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5.3 应急值班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
5.4 新闻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食盐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稳定市场。
5.5 组织保供
当地盐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紧急调运库存,保障食盐供应,做好销售记录。
5.6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结合全省食盐储备情况,确定应急供应企业、启用储备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
5.7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指令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供应企业发出食盐应急供应指令。
5.8 应急供应企业响应
5.8.1 动用储备响应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接到指令后,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发运任务。
5.8.2 调整生产、发运计划响应
应急供应企业要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调整生产、发运计划,全力以赴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5.8.3 省外食盐应急调运
在动用全省食盐储备、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落实增加食盐产量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相关省市发函,协调从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购调食盐。
5.9 应急供应运输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自然灾害情况下,公路、铁路运输未中断的,采取公路、铁路运输进行应急供应。公路、铁路运输出现中断时,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采取其它方式组织协调紧急调拨和配送。
5.10 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应急供应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5.11 应急供应快报制度
应急供应期间,实行快报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每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当日食盐和小袋食盐产量、销量、调运量和库存日报表。
5.12 应急供应期间违法案件查处
应急供应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盐业主管机构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应急供应义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吊销相关许可;省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哄抬盐价的违法行为;省公安厅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盐经销商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食盐经销商垄断、哄抬价格及不正当竞争、利用供应销售假冒食盐等违法行为。
六、善后工作
6.1 报销经费
应急供应状态结束后,相关应急供应企业将动用食盐储备的数量、价款(按照上一个月份各食盐品种的批发价格计算)、发生的应急运输等相关费用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由财政厅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6.2 补足储备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依据《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已动用的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6.3 总结改进
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盐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盐业协会应结合工作,掌握相关情况,协助抓好食盐应急工作。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