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3 16:23:40 信息来源:装备产业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鲁工信装〔2020〕125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免税资格申报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申请享受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认定。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企业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实施细则》附件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于当年8月31日前将推荐意见和申请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不予受理。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报告后,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财政厅、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提交补正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报告或补正材料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予受理。

二、做好免税资格复核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及时通知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做好每三年一次的免税资格复核工作。企业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其免税资格复核当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向企业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见《实施细则》附件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复核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复核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不予受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复核报告后,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财政厅、省级税务机关对复核报告进行审核。复核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提交补正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或补正材料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

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以后的免税资格复核工作每3年开展1次,即2022年对2020年至2022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2025年对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

三、做好目录修订建议征集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有关企业征集对相关目录的修订建议,并对企业提报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见《实施细则》附件5)进行筛选和汇总,于当年3月21日前将目录修订建议汇总表和修订建议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辅导;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反映的问题后,将及时反映给工业和信息化部。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本通知做好相关工作,若无变动,将不再另发相关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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