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9-10 09:22:54 信息来源: 济南市工信局
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本月起实体经济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优惠率普提20个百分点。
其中,工业、仓储和科学、技术研发中心等实体经济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率由30%提高到50%,即由减按70%标准征收降为减按50%标准征收;标准厂房项目实施分层优惠,一层、二层由减按70%、50%标准征收降为减按50%、30%标准征收,三层及以上和地下空间符合相关要求的全部免征;新型产业发展项目作为鼓励转型重点项目,参照标准厂房项目认定和减免程序实施政策优惠;简易低风险工业、仓储等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济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实体经济建设项目(包括已建成须单项配套市政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项目),以及直接服务于主业的配套设施类管理用房、库房、变配电室、中水处理设施等非房地产建设项目,享受本政策优惠。
据了解,此次优惠政策自本月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不含黄河以北区域)、历城区、长清大学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网上申报,其他区县或独立征收区域内,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优惠。已享受实体经济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规划用途或转让、销售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者须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