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1 11:20:20 信息来源: 融资促进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助力稳定市场主体、就业创业和经济增长。现就组织开展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制定申报指南,请遵照执行。

本指南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银保监局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省内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二)合作银行是指遵守申报规定、提出合作申请、纳入合作范围,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和地方银行总行。

1.合作银行应满足条件:制定服务小微企业信贷规划和服务方案,单列信贷额度和专属信贷产品,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度考核目标,年度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

原则上,前期已经签订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纳入合作银行范围(名单见附件1)。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条件要求形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合作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合作银行资格,每季度公示一批新增合作银行名单。

2.合作银行具体职责:

(1)积极对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

(2)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3)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降低不良贷款比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当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或停止与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合作。符合标准后,经研究确定,重启补偿业务。

(4)其他按照监管规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二、补偿标准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筹集安排,对合作银行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三、补偿条件

对于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一)指南实施后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条件;

(二)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上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

(三)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四、补偿程序

1.合作银行与小微企业市场化对接,企业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2.合作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以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为单位,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表样见附件2),于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风险补偿申请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合作银行须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与下列材料一并加盖公章后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审核。

(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需包含申请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良贷款率、贷款发放、拟申请补偿企业、相关不良贷款及债务追偿措施等相关指标情况。

(2)《资金申请声明》(见附件3)。

(3)申请贷款转为不良的证明材料。

(4)不良贷款的说明材料,包括贷款发放日期、到期日期、金额、余额、贷款用途、担保方式、担保人、何时转为不良、不良贷款余额等。

(5)贷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如有)、贷款借据复印件、保证合同复印件。

(6)拟申请补偿小微企业征信报告。

(7)拟申请补偿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相关贷款投向用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等)。

(9)如贷款为向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提供贷款人为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10)关于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账号确认的函等(见附件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组织专家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专家小组将初审意见(见附件5、6)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家小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汇总符合条件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报省财政厅纳入下一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次年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具体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5.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合作银行应继续追偿,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后及时提交相关核销凭证。对清收所得,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原比例及规定程序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本申报指南仅适用于2022年10月18日起新增的贷款项目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有效期截至2024年10月17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周健,0531-51782715

省财政厅                        胡增基,0531-51769745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刘建磊,0531-86167322

山东银保监局                 李龙,0531-86193520

附件:

         附件1.合作银行名单.docx
          附件2.××××年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汇总表.docx
         附件3.资金申请声明.docx
         附件4.××××银行关于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账号确认的函.docx
         附件5.××××年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汇总表.docx
         附件6.××××年(合作银行名称)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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