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9 09:32:28 信息来源: 大众日报
山东省应急厅、省政府安委办近日联合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省应急厅和设区的市应急局对受理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举报,应当直接组织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
举报核查,以证据为中心。为强化证据采集和制作管理,确保核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办法》用两种方式进行具体规范:一是按照证据种类,分别规定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种证据的采集和制作要求;二是按照举报事项的种类,分别规定了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死亡事故举报事项应当采集的证据和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应急部门对举报事项直接组织核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上级应急部门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的,下级应急部门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完成的,应当在影响因素消除或者减轻后的合理期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