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5 17:24:41 信息来源: 工业互联网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3〕329号)要求,现开展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0〕27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1〕22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2〕83号)。

二、验收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1〕220号)确定的应用试点项目,其中山东50个详见附件。

三、验收程序

试点项目验收工作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进行,按照自查自评、验收评审、推荐典型、复核评价等程序推进验收工作。

(一)自查自评。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通知相关企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试点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开展验收申请书、验收总结报告、成果统计表等编写工作(详见附件1-3)。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试点项目信息管理平台(https://dhrpbj-operation.3incloud.com/home,账号密码等技术支持电话:021-68866370)在线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同步报送纸质版材料,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试点项目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期时间,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试点项目不参与典型试点项目推荐。纸质版材料准备3份,并于1月10日前邮寄至山东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

(二)验收评审。收到试点项目单位验收申请资料后,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将对材料进行核验。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将督促试点项目单位补充完善。同时成立专家组开展验收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由涵盖信息通信、医疗健康等领域不少于7人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审阅材料、现场考察等形式,围绕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应用成效等方面,对试点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原则上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试点项目不通过验收。如存在项目未建设、验收材料未提交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等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处理。验收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三)推荐典型。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将加盖公章的山东省试点项目验收意见、验收结果汇总表、典型试点项目推荐表等上传至平台,同步将纸质版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四)复核评价。关于地方推荐的典型试点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复核评价,通过组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随机抽查等形式提出优秀试点项目,并将名单予以公示。后续将通过多个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对优秀试点项目予以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赵  锟  0531-51782673  sjxwxxhtj@shandong.cn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程  志  0531-51766086  nahdsg@shandong.cn

省通信管理局:

董云鹏  0531-82092855  dyp@mailsdca.miit.gov.vn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75号山东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娄迎曦,0531-82768256


附件:1.5G 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docx

          2.5G 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年度/验收总结报告.docx

          3.5G 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成果统计表.docx

          4.山东省试点项目清单.docx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12月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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