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86112/2023-0008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科技处 成文日期: 2023-08-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8- 02 11: 35: 15 信息来源: 科技处

SDPR-2023-0040003

鲁工信技〔2023〕150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厅科〔2018〕37号)等,制定《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在山东省内注册成立,由全国范围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新型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主要任务是打造制造业创新资源整合枢纽、共性技术研发供给基地、创新服务公共平台、领军人才培育基地等。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培育申报、认定验收、综合评估的配合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第二章  培育申报


第四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立足于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符合山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实际。重点面向全省传统优势产业、标志性产业链细分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等领域。鼓励相关领域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牵头创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条件成熟后,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培育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市推荐情况,对符合培育条件的予以公布。培育建设成熟后可申请验收,原则上培育期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

第五条  培育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申报工作,拟申报单位筹建方案成熟后,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

(二)各市推荐。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综合论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市推荐情况组织专家综合论证。

(四)结果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综合论证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培育,并正式发文公布。

第六条  申请培育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在山东省内注册,原则上应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创新平台或是已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或研发投入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牵头申报可不受领域限制。

牵头单位为省内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其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须不低于4%。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

(二)注册成立公司作为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营主体,公司应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独立法人。制造业创新中心有意向出资的法人单位不低于5家,包括本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链企业或投融资机构;牵头单位为省内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有意向出资的法人单位不低于4家,包括牵头单位所在产业链上下游具有较强实力的配套协作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积极加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具备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包括科学的决策经营、财务人事、科研项目等管理机制,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长效合作机制,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等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等。

(三)围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完善的产学研合作网络。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网络,成员单位原则上应包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有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和路线,有持续较高的研发投入,拥有先进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有效支撑。

(四)应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管理及研发团队。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为行业培育输出创新人才,提升全行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应建设开放合作交流机制,面向行业和地区提供公共服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对公共服务收益有明确预期。

(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建设任务责任目标,在培育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验收认定


第七条  获得培育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经过一定周期培育建设,实现建设任务书目标,可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市初审和推荐情况组织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认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各市初审。培育成熟后,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初审通过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验收。

(二)组织验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请验收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认定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综合验收情况,对通过验收的予以认定。

第九条  验收基本条件:

(一)按照“公司+联盟”的基本运行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造业创新中心独立法人股东不低于5家,包括本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链企业或投融资机构,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验收时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联盟应汇聚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并至少有20家本领域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

牵头单位为省内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独立法人股东中,应包括4家以上在产业链上下游具有较强实力的龙头骨干企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验收时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联盟应汇聚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并至少有10家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

(二)中心法人公司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股东及联盟成员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三)股东投资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并已与社会资本有密切合作,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四)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行业领军专家担任。中心法人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应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结合行业发展,制定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组织本领域龙头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实施技术攻关,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取得至少2项重要技术突破。

牵头单位为省内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取得至少1项重要技术突破。

(六)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制度,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已实现至少1项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或通过技术实现企业孵化,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创新中心应具备协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业绩。

(八)建立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并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四章  综合评估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指导满足条件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原则上组织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开展自评,每三年开展综合评估。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名称、牵头单位如需变更,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二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创新中心研发、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市场导向突出、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六个方面。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评估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不合格的,给予最长一年整改期。整改可采取重组、变更股东等多种方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原《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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