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
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1 16:36:37 信息来源: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为高水平培育发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提升集群规模和发展能级,加快推动集群数字化转型,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0年以来正式公布且未获得过综合评价奖励的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

二、评价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集群产值及增速,从业人员数量,集群研发投入及增速,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数量,发明专利数量,研发平台数量,标准制修订数量,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省级以上绿色工厂数量,集群年度进出口额等能够反映集群发展水平的指标数据。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优质企业培育。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组织参与“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培育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工作情况。

2.加快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包括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利用“特色产业集群·云上展厅”等平台网络拓市场,培育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工作情况。

3.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包括开展产业链融链固链对接活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发展,推动集群内企业共享资源要素等工作情况。

4.提升管理服务质效。包括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完善金融服务,培育上市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开展政策宣贯,联系帮扶企业等工作情况。

5.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包括建设高素质民营企业家队伍,开展企业家培训、青年企业家培育等工作情况。

(三)拟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

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集群拟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

1.支持围绕集群主导产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评估诊断、规划咨询等服务,加强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实现实时数据同步和解析服务。

2.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在集群内落地一批符合主导产业特色、满足企业需求的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3.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试点,培树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通过示范带动、看样学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

4.支持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推动集群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实现“链式”数字化转型;

5.支持集群企业参与“山东制造·网行天下”系列活动,充分利用“特色产业集群·云上展厅”等平台,提升集群企业数字化营销水平。

三、评价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集群对照评价内容要求,逐条开展自评,自评依据实际工作数据及案例,重要指标要有证明材料作为支撑,全面总结年度发展成效。拟实施项目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内容、带动作用等。

(二)综合评价。逐级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评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择优推荐1-2家集群,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集群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实地查验了解集群情况。

(三)审定与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进一步征求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形成2023年度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前10位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促进工作对于完善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体系、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精心策划、统筹协调、务求实效,通过实施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引导,各集群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评价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通报并取消相关资格。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通过EMS邮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明辉  0531-51782647,13176632518

米思拓  0531-51782701  

邮箱:mist@shandong.cn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处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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