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86112/2023-00143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信息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9-2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3- 09- 27 16: 09: 03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
SDPR-2023-0040005
鲁工信法规〔2023〕19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有关处室:
现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有关行政权力具体实施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相关行政权力。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有关行政权力具体实施部门制定本级行政裁量权基准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裁量权基准的范围内细化具体标准。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工信法规〔20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二到第五部分)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