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规划审核有关要求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7 号),提出新建化工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内进行选址布局。该要求与贵厅2022年印发的《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冲突?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项目,是否可在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
您好,《关于进一步明确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规划审核有关要求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新建化工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内进行选址布局”,主要对应《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实施”,《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类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依旧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且不受投资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