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86112/2018-0004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文日期: 2018-06-04 14:50:21
有效性:

关于加快推进违规化工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12- 28 14: 50: 21 信息来源: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山东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对无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的化工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2018年3月份以来,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组织开展了违规化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一企一策”制订分类整改方案。各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重新进行了排查核实,对违规企业采取了关闭、拆除、责令停产(转产)、完善手续等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标准不一致、进展不平衡等问题。对此,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分别下发了文件,进行了专项部署。为加快推进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销号标准,严格销号程序

各市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违规化工企业,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结销号:

2、经核实该企业不存在的;

3、企业只有工商登记未实际建设的;

4、属于非化工生产企业的;

5、经进一步核实,具有相关手续的;

6、依法依规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

7、已经关闭取缔或转产的;

8、已经按照要求办理手续或处理到位的;

9、其他完成整改可以销号的。

整改销号工作要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整改时限,确保整改质量。对达到以上销号标准的违规化工企业,各市要严格按照《鲁环督改办〔2018〕4号》规定的整改销号流程,及时建立台账、进行验收、公示和销号报备。

10、突出整治重点,依法推进整改

11、立项手续不齐全的化工企业清理整治。对缺乏立项手续的化工企业,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号)等规定依法依规出具责令停止建设(在建项目,下同)、责令停产或其他执法意见。对具备完善立项手续条件的化工项目,按照原来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原则上6月30日前予以补办完善立项手续或出具可以补办完善证明。

(二)规划手续不齐全的化工企业清理整治。对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由市、县行使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无规划许可的化工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可按程序补办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对不符合用地性质兼容性要求,违反法定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占压规划“六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市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不符合城乡规划有关安全防护要求的化工企业,应依法拆除,或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迁建。对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且在2017年6月27日前已经建成的化工企业,规划主管部门要与发改、经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对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可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为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化工企业,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划的情形提出认定意见,交由行使规划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对依法须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行使规划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要及时立案,于2018年8月底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对处罚项目实行一案一册,加强监督落实。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要纳入2018年度违法建设治理计划,限期拆除。

(三)土地手续不齐全的化工企业清理整治。对违法占地的化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县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罚。企业不履行处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环评手续不齐全的化工企业清理整治。对缺乏环评手续的化工企业、化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依法出具责令停产、责令停止建设等执法意见。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已停产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已停建企业擅自恢复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对2017年6月27日以前已经建成投产的化工企业,相关部门在补办完善相关手续时,可以不受落地省政府认定公布化工园区的限制,但其他条件必须严格把关,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强化整治要求,协同推进治理

(一)严格依法审核和清理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对不具备完善手续条件的化工企业,予以关闭取缔,依法拆除相关化工设施装置,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各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加快无手续化工企业清理整改工作,如在中央环保后督察、“回头看”及其他检查中发现缺乏手续企业整改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或环保事故企业存在手续不齐全问题的,将按照职责分工,严肃追责问责。

(二)实行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并行管理。各市要在6月底前建立相关手续完善的化工企业名单和仍不具备相关手续的化工企业名单。具备补办条件但6月底前无法完成的,可以根据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补充完善两个名单。

(三)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严格按照省环保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格式,及时向对口省发改、国土、住建、环保部门更新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省四部门将相关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上报省环保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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