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1-30 09:43:22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李克强总理在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当天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
李克强强调:“要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环节都要确保于法有据
当天会议作出6项决定:一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李克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信息的使用务必要保证安全。”总理特别强调。
征信业首先要保证守信,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当天会议还确定了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的措施,要求推进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征信信息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加快政府相关数据开放和有序利用。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完善征信配套法规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对征信评级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惩。
李克强说:“征信业首先要保证守信,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他要求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更加细致做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有些事情看起来好像是小事,但却关系人民群众的权利和隐私,关系企业的商业秘密。”总理说,“我们每出一策,只要涉及这些方面,都要事前反复斟酌,确保政策依法合规、同时也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