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财政局出台实施细则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0-02-14 09:07:35 信息来源: 威海市工信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威海市财政部门出台14条实施细则,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及时有效落实落地,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稳定企业发展。

关于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规定执行。

★ 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等规定执行。

★ 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市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企业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各级贴息资金的申请均由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市级、省级和国家两部门审核,并由相关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关于实施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相关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对在疫情期间按照信保基金及相关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企业发放的贷款,确认为不良且符合规定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信保基金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对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补偿条件为: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

★ 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 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 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开展“线上”对接活动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充分利用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优势,发挥信保基金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特别是满足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资金需求。

强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

疫情响应解除后,各区市工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物资生产以及防控物资生产设备技改投入等情况向市工信局推荐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各区市工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综合审核确定我市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每户企业可享受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关于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 落实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相关物资免征关税。

★ 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关于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审核批准后,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交期限暂定3个月,对缓交期满仍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关于开辟工伤保险绿色通道

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辟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加快工伤保险基金财政部门拨付流程,及时保障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落实到位。

关于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在疫情期间,继续执行上级关于降低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负担的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

关于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

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分别向省级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运营补贴申请,财政部门依据审核认定结果,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拨付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同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省、市级运营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区市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关于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返还,市及各区市财政部门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将稳岗返还补贴资金拨付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申请企业。

关于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市财政将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分配下达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各区市财政部门也要及时拨付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

积极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照年初预算安排,及早做好2020年度支持企业发展各类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工作,结合疫情影响,适当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向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企业倾斜。加快项目资金审核、拨付进度,依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和现有政策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金拨付,保障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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