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2-20 10:30:25 信息来源: 科技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照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原省中小企业办下发了《关于培育支持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号),学习借鉴日本“一社一专有技术”的经验,广泛开展“一企一技术”活动,并重点培育和建设一批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使其在提升中小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加快形成技术优势上发挥引领作用。截至2019年底,累计培育认定省级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1492家。2019年省级机构改革中,原省经信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划转省发改委,同时省级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职能调整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市意见建议,在《关于培育支持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号)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二、起草过程

从2019年12月份开始,经过广泛调研,我厅研究起草了《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各市工信局和相关专家意见。一些市局提出“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指标高;“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发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因研发机构建筑面积偏大,一般企业难以达到,建议面积根据企业类别进行划分界定;“机构研发费用支出每年不低于300万元”建议修改为“机构研发费用支出上年度不低于300万元”;“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拥有授权专利1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项以上”建议发明专利修改为1项以上,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修改后征求了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均表示同意。起草处室科技处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出台了《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要求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要求积极推动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加强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引导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聚集高端人才,创新体制机制,打造“产学研”融合的高水平技术创新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四、合法性自查

我厅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指南》进行了合法性自查,经过自查,认为我厅作为《指南》的制定主体合法有效;具体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合法有效;制定程序符合广泛公开征询意见的规定,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合法有效。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指南》共分6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了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功能和培育认定要求。

二是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明确了“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对申请企业的要求。

三是运行评价。明确了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的期限、指标体系和评价结果。

四是鼓励政策。各市工信局按照职能对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予以支持。

五是监督管理。明确了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的处置及撤销资格情况。

六是附则。明确了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调整和信息公开。

六、关于实行日期的说明

本《指南》自发布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七、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2月20日至2月2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联系人:杨肖方

电  话:0531-86917256

邮  箱:kejichu2019@shandong.cn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邮  编:25001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20日                     

 





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推荐申报事项。

 

第二章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拥有授权专利1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专有技术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高;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200万元;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具有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工作指南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单位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省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能,对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各类因本工作指南第十八条第(一)~(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参考本工作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南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附件:


1.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

 


2.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评价表.doc

 


3.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doc

 


4.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doc

 

字体
  • 字体放大
  • 字体缩小
分享
  • 微博
打印
  • 打印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