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企业技术改造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22 09:13:02 信息来源: 日照市工信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攻方向,更大力度、更高水平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市工信局决定向全市达到一定标准的技术改造实施企业预先发放“技术改造券”(以下简称技改券)并事后补助。为做好日照市企业技术改造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技术改造项目范围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的规定: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申领技改券合规性审查
       第二条  技改券申领对象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依法开票纳税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条  企业应遵守《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在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项目备案。

第五条  经查实,备案项目存在批建不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无任何环评审批手续及以往享受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未竣工验收的企业,不具备申领技改券、获得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六条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第三章   技改券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申领技改券时,当年设备投资计划已获备案审批部门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该项目备案时间一般不早于2年前;当年设备投资计划未获得备案的,需获得备案审批部门的本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申领技改券应按照当年市工信局组织申领技改券的通知,如实填报信息,预测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增值税发票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  技改券申领需经过县市两级工信部门的审核确认。市工信局将把当年成功申领技改券的企业项目,以《日照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技改券的兑现
       第十条  被列入《日照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企业,按市工信和财政部门组织兑现技改补助资金的通知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入使用且设备机器投入额不低于500万元(以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确定数额),按照全市技改设备投资总额浮动补助标准,每年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兑现补助的标准和比例以当年有效、最新的技术改造补助文件为准,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符合《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意见》(日发〔2017〕17号)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政策进行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需提供经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前三年实际入库税收额,以及前三年获得市级技术改造设备补助额,作为确定当年可获得技术改造补助金额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购置设备资金补助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审核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免责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领技改券的审查为初审,技改券兑现以文件、材料、设备发票原件的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申领获得技改券,即视为遵守上述各项规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  条使用技改券的企业应遵守技改券相关规定,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相关部门将追回骗取资金,记入信用档案,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财政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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