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盐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9 16:22:52 信息来源:消费品产业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山东省盐业协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有关要求,经省统计局审批同意(鲁统函〔2020〕17号),自2021年1月起启用“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采取线上报送形式在省内开展盐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企业范围

山东省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工业盐生产企业和在山东省内开展食盐经营业务的省外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等共4类企业。

二、报送工作程序

各市要组织辖区内企业严格按照《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和《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系统用户手册》(附件2)做好填报工作。

(一)组织企业确认信息

一是对《省内统计企业信息表》(附件3)已明确的企业,将账号和密码及时告知企业,通知企业依规按时准确填报数据。

二是对辖区内工业盐生产企业,按照《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系统用户手册》“2.3企业账号申领流程 2.工业盐生产企业”的要求,通知企业提报相关资料,审核后报我厅获得账号纳入统计系统,通知企业依规按时准确填报数据。

三是对辖区内跨区域开展食盐经营业务的省外企业,按照《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系统用户手册》“2.3企业账号申领流程 3.跨区域在山东开展食盐经营业务的省外盐企”的要求,通知企业主动提报相关资料,报我厅审核后获得账号纳入统计。

(二)确定工作联系人

统计系统采取“企业填报→市级审核→省级审核”三级报送模式。为规范报送工作,实行“专人专责”,各市和企业应明确固定审核人与填报人,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于1月26日前报送邮箱并电话确认。

(三)按时开展报送工作

各市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盐企和在辖区开展食盐经营业务的省外盐企进行数据信息报送,做好数据审核等工作。各企业于1月29日前登陆统计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尽快补报2019年和2020年度数据。

三、报送工作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盐业统计调查工作,结合近期开展的食盐专营执法工作,及时通知企业依规按时报送(对省外来鲁开展盐业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告知企业及时向我厅报送材料取得账号依规按时报送信息,我厅在网站每季度更新一次省外企业报送信息情况)。负责审核的人员要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报送不及时、信息不准确的给予批评,对拒不履行填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及时报告我厅,一经查实我厅将联合统计部门依法处理。省盐业协会协助开展盐业统计调查工作,并负责做好数据汇总、分析。


联系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产业处(盐业处)0531-51782633,51782638;系统技术支持(浪潮) 陈老师18342212760;邮箱sdyy@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调查制度

          2.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系统用户手册

          3.省内统计企业信息表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月18日


关于做好全省盐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调查制度.pdf

附件2: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系统用户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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