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落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09 17:07:02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鲁工信法规〔2021〕16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严格落实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措施(2021年版)》确定的改革方式和改革举措,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二、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改革要求

(一)按要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管理。对于涉及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事项,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所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严禁再开展相关许可工作;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严格按国务院要求精简材料、压减时限、优化流程,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二)做好企业登记信息接收与许可信息推送。企业登记机关将通过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许可审批机关推送企业登记信息。厅各有关处室应当及时接收企业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登记信息,并将对应的许可结果信息及时推送至企业登记机关。厅办公室(信息技术服务室)应及时做好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服务工作。但是,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落实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做好电子证照的制发和归集等有关工作。依托“爱山东”掌上服务等渠道,推动电子证照亮证工作,积极引导企业群众使用电子证照。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以批代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域按国务院要求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执法,其他各事项的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执法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及时向“互联网+监管”平台归集监管数据。

四、依法实施改革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调整情况,按程序及时推动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做好组织保障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按职责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措施,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国家国防科工局的沟通协调,指导支持市、县两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措施(2021年版).docx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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