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10-31 10:56:0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鲁工信发〔2022〕7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滨州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鲁办发电〔2022〕68号),我厅制定了《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鲁办发电〔2022〕68号)要求,规范对“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县(市、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的督查激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县(市、区)”是指在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是指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是指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高成长优质企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第三条 对“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督查激励工作,主要考核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安排,择优遴选,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县(市、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的遴选和激励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所在市及所辖县(市、区)的推荐工作[各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的推荐工作],并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每年分别遴选3个市和13个县(市、区),激励期一年。“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每年遴选10个县(市、区),激励期一年。
第六条 申报“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定不移实施制造强省战略,持续推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工作,在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工业稳增长和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取得明显成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保持较快增长。
(三)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升级,在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加快新兴产业布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探索形成了好的经验做法,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四)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领域短板弱项,不断夯实产业基础能力,在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五)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水平较高。在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集群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集群培育发展政策体系健全,协同创新能力和集群治理能力较强。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一)(二)],重大、特大环境事故[认定标准见《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第七条 申报“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定不移实施数字强省战略,持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化发展,在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积极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千兆光纤网络、5G移动宽带网络覆盖及用户普及率在全国或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大力发展云计算,持续提升数据中心应用水平,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创新,公共场所、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网络覆盖和业务应用取得积极成效。
(三)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在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提升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四)深入推进产业数字化,制造企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和设备上云,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智能车间、工厂,在推动两化融合和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数字化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培育、推动5G融合应用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五)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营业收入、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水平不断提高,产业链条持续完善,企业自主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在新兴产业培育、行业领军企业打造、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应用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六)网络与数据安全工作机制健全、措施得力、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在推进网络与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合规评估、工业互联网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具备较好的网络与数据安全产业发展基础。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一)(二)],重大、特大环境事故[认定标准见《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第八条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采用《山东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先进县(市、区)建设方案》(鲁非公组发〔2021〕4号)确定的标准进行评选。
第九条 推荐单位负责按第六、七、八条确定的相关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县(市、区)总数的五分之一),经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关公开数据为准,材料需完整,推荐函、数据、公章等符合要求):
(一)按照要求编制《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申报书》《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附件1、2);
(二)推荐单位的推荐函、《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推荐表》《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推荐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市推荐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推荐表》(附件3、4、5、6);
(三)推荐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声明。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要求分别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对申报市、县(市、区)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厅党组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或经厅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将入选市、县市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获得督查激励的市、县(市、区)报省委、省政府批复。
第十二条 对入选 “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入选市申报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给予优先推荐。
(二)入选市申报国家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示范区,给予优先推荐。
(三)入选市申报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给予优先推荐。
(四)入选市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给予优先推荐。
(五)入选市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推荐。
(六)入选市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推荐。
(七)入选县(市、区)申报省级智能工厂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优先支持。
(八)入选县(市、区)申报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特色产业集群、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九)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十)入选县(市、区)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给予优先支持。
(十一)入选县(市、区)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对入选“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入选市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二)入选市申报中国软件名城,给予优先支持。
(三)入选市申报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给予优先支持。
(四)入选市、县(市、区)申报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五)入选市、县(市、区)申报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入选市、县(市、区)申报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试点示范项目、网络安全产业园区、数据安全产业园区和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给予优先支持。
(七)入选市、县(市、区)申报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省级大数据三优两重等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八)入选市、县(市、区)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对“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和“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两方面的督查激励,若设区市已获督查激励,其所属县(市、区)原则上不再重复督查激励。
第十六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滨州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入选县(市、区)的支持激励,在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对推荐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直接取消该市三年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2023年起,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组织申报、遴选评审等工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