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86112/2022-00020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装备产业处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2- 03- 15 17: 38: 46 信息来源: 装备产业处
SDPR-2022-0040001
鲁工信装〔2022〕4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民营经济局,滨州民营经济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办法》《山东省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山东省“十四五”制造强省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坚持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助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智能制造场景,是指面向制造全过程的单个或多个环节,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具备协同和自治特征、具有特定功能和实际价值的应用。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制造企业以生产对象所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为基础,以信息技术、自动化、测控技术等为手段,对生产过程进行规划、管理、诊断和优化的核心实施单元。智能工厂,是指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智能装备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研发、设计、工艺、生产、检测、物流、销售、服务等环节的集成优化和智能管理决策,具备“设备互联、数据互享、系统互通、业态互融”特征,实现生产效率提高、质量效益提升、资源消耗减少、运营成本降低、环境生态友好的新型工厂。
第三条 山东省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山东省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山东省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生产制造企业。
(二)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智能制造基础,已制定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
(四)申报的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应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智能制造场景满足《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数字化车间满足《数字化车间关键要素》、智能工厂满足《智能工厂关键要素》,在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运维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五)智能制造实践取得技术突破,鼓励使用安全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工业软件。
(六)通过智能制造实践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在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实践模式具有可复制性、易推广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七)具有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资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省级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近3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聚焦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围绕重点行业开展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工作,每年下发通知组织申报,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审并统一推荐上报。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并形式审查,通过必要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综合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被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省、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条 对通过认定的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并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运行监测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能达标的企业。
(四)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五)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技术改造、协同创新、供需对接、人才引培、融资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上报国家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原则上从省级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中推荐;省级智能制造(智能工厂类)标杆企业原则上从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选树。鼓励各市、县(区)对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给予支持并加强跟踪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参考指引、关键要素、申报材料要求等,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
2.数字化车间关键要素
3.智能工厂关键要素
4.申报书
山东省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山东省“十四五”制造强省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服务构建智能制造创新、供给、应用和支撑体系,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是指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具备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能够提供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
第三条 山东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山东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申报、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山东省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二)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设计、生产、安装、调试,为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产品或集成服务,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三)拥有研发设计、集成实施和运维服务专业团队,已经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等。
(四)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具有专业性、特色化和创新性,在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工艺和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应拥有自主核心技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近3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下发通知组织申报,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审并统一推荐上报。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并形式审查,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并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运行监测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能达标的企业。
(四)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五)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示范认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制定相关产业规划、技术改造、协同创新、供需对接、人才引培、融资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智能制造项目,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供应商类)原则上从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中选树。鼓励各市、县(区)对认定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支持并加强跟踪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