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8 16:25:12 信息来源: 数据产业推进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7日


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制造强省、数字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园区发展,根据《山东省“十四五”制造强省建设规划》(鲁政字〔2021〕155号)、《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鲁政字〔2021〕128号)、《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是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程序组织认定的,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强、产业链条完整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从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省级数字经济园区主要是聚焦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方向,具体包括:

(一)数字产业化园区。园区内主导产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产业数字化园区。园区内主导产业符合数字农业、智能制造以及互联网金融、智慧物流、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智慧服务等产业数字化转型方向。

第五条 申报园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园区具备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园区内实现光纤宽带或5G全覆盖,在网络传输、物联网、数据存储、计算资源等方面能满足园区内企业对网络信息服务质量和容量的要求。园区内企业上云比例不应低于60%,其中,使用部署在山东省本地的云资源的不应低于60%。园区建设有省级边缘计算节点,或依托省内工业大数据中心部署有智慧工厂、智慧园区等数字化转型应用的,优先予以支持。

(二)园区数字经济产业集聚明显,数字产业化园区中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入驻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5家,且占比不少于试点园区企业总数的50%;其中,纳入统计范围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且每年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不少于1家。产业数字化园区应至少有2家龙头骨干企业及不少于20家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

(三)园区示范带动作用强,数字产业化园区有省部级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相关创新平台、优秀产品、解决方案等试点示范项目5项以上(或市级10项以上);产业数字化园区有省部级及以上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应用基地、标杆、典型场景、优秀案例等3项以上(或市级6项以上),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5G应用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慧农业应用基地、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

(四)园区创新能力突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10%;应具有省级以上政府机构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机构;近三年园区内企业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5个以上;近三年园区内企业获得的科技奖励及数字经济相关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总计不少于30项;数字产业化园区内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5%,产业数字化园区不低于3%。

(五)园区具备其他特色功能,经认定,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原则上不得将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整体打包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和奖补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全省园区的认定工作,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园区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按照《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园区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提交电子版,包括:

(一)《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申报书》;

(二)能证明园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园区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隶属开发区、高新区对规划的批复;

(四)园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如园区规划图、典型或标志性建筑图片等;

(五)园区资产情况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六)近三年园区获得的市级及以上奖励证明材料;

(七)近三年与园区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文本等);

(八)近三年园区承担政府项目证明材料;

(九)近三年园区内政府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十)园区内上市挂牌、规上、纳入统计范围、小型、在孵等企业资料;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分将通过复核的园区认定为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入库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其中:

(一)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应为在聚集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四方面均表现优异的园区,据《评分标准》评分在90分(含)以上;

(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应为在聚集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四方面至少有三方面表现优异的园区,据《评分标准》评分在75分(含)至90分(不含);

(三)入库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应为在聚集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四方面至少有两方面表现优异的园区,据《评分标准》评分在60分(含)至75分(不含)。

第十条 省级财政对认定的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执行财政资金奖补政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资金奖补。奖补对象应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认定结果及当年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经省科创委审议通过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试点)数字基础设施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编制园区(试点)总体发展规划;组织数字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园区(试点)内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建设园区(试点)公共服务体系;园区(试点)内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等。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建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园区(试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试点)建设期为2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时对认定的园区(试点)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含园区建设成效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通过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创建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成功,授予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示范型、成长型)。

第十五条 未通过认定级别绩效评估的园区(试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估;自获得认定起满3年没有通过认定级别绩效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未能完成园区(试点)建设,予以降级或撤销园区(试点)建设资格。获得奖补资金的还应收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对正式授予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园区开展自评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和入库型数字经济园区达到更高建设标准,可申请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认定。

第十七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园区撤销其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并予通报,处于试点建设阶段的从园区(试点)建设名单中除名,获得奖补资金的予以收缴资金,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园区内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事件,或重、特大生产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的; 

(二)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条件的; 

(三)发现在园区认定和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四)收到与园区建设相关举报信息,经核实不能达到数字经济园区建设要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前认定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数字经济园区奖补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评分标准

附件

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评分标准

类型

指标

编号

指标名称

指标解释

适用园区类型

数字产业化园区

产业数字化园区

支撑能力

L1P1

网络覆盖情况

指光纤、宽带、5G等网络覆盖及应用部署情况。

L1P2

物联网建设情况

包含NB-IoT或LoRA等低功耗广域物联网覆盖及应用部署情况。

L1P3

存储与计算资源情况

园区落地边缘计算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的数量。

L1P4

企业上云率

企业上云率=园区上云企业数量/园区企业总数*100%。

L1P5

管理运营专业化情况

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团队专业,管理运营制度、办法健全,园区运营管理的内部考核机制运行有效。

L1P6

园区生产生活配套

园区交通、物流、电力等生产性配套及住宿、购物、餐饮等生活性配套情况。

L1P7

园区服务智慧化应用

园区内智慧停车、智慧杆柱、人脸识别、智能照明、能耗管理、智能监控等智慧化应用情况。

L1P8

展会论坛举办情况

园区举办或承办百人以上规模数字经济相关展会论坛活动、市级以上展会论坛活动的情况。

L1P9

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

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建设的数量;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功能包含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检验测试、技术支撑服务等。

集聚水平

L2P1

主导(特色)产业或产业链情况

数字产业化园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数字化园区主要指数字农业、智能制造、互联网金融、智慧物流、电子商务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方向。

L2P2

园区重点(典型)企业(单位)情况

园区龙头企业、重点(典型)企业符合数字产业化或产业数字化方向。

L2P3

园区营业收入总和

上年度园区内所有企业的营业务收入总和。

L2P4

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

上年度园区内主导产业范围内所有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主导产业即在产业结构中,处于主要的支配地位,比重较大,综合效益较高,与其它产业关联度高,对经济的驱动作用较大,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的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写

L2P5

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上年度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上年度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上上年度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上上年度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100%。

L2P6

园区税收规模

上年度园区所有企业在当地纳税总额。

L2P7

园区税收规模增长率

上年度园区税收规模增长率=(上年度园区所有企业在当地纳税总额-上上年度园区所有企业在当地纳税总额)/上上年度园区所有企业在当地纳税总额*100%;园区企业包含园区入驻企业、园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园区孵化器毕业留园企业等。

L2P8

上市挂牌企业数量

园区内上市挂牌企业的数量(指注册地在本园区的上市挂牌企业,不含上市挂牌企业在本园区的分支机构);上市挂牌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挂牌的企业。

L2P9

中小型企业数量占比

中小型企业数量占比=中小型企业数量/园区企业总数*100%;中小型企业认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L2P10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数量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包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即主营业务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


L2P11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营收入占比

上年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营收入占比=上年度园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上年度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100%。


L2P12

孵化企业毕业率

孵化企业毕业率=近三年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空间等企业培育载体中毕业企业数量/近三年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空间等企业培育载体中企业总数*100%;孵化毕业企业为达到所在园区孵化载体毕业条件的企业。

L2P14

在孵企业数量

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空间等企业培育载体中在孵企业的数量。

产业数字化水平

L3P1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情况

园区内企业获工信部确定贯标试点数量,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数量,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单位”企业数量等。


L3P2

建立专门信息化机构的企业占比

建立专门信息化机构的企业占比=园区内建立专门信息化机构的企业数量/园区企业总数*100%。


L3P3

每百名从业人员中信息技术人员数量

每百名从业人员中信息技术人员数量=园区内信息技术人员数/园区内从业人员数*100。


L3P4

园区上年度信息化投入总额

上年度园区内企业在信息化方面投入的资金总和。


L3P5

信息化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信息化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上年度信息化投入总额/上年度园区营业收入总和*100%。


L3P6

数字化研发设计技术应用普及率

数字化研发设计技术应用普及率=应用数字化研发设计的企业数/园区企业总数*100%。


L3P7

生产设备数字化率

生产设备数字化率=园区内数字化生产设备数/园区内生产设备总数*100%。


L3P8

数字化生产设备联网率

数字化生产设备联网率=园区内联网的数字化生产设备数/园区内数字化生产设备数*100%。


L3P9

关键工序数控化率

园区内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的平均值。


L3P10

生产制造数字化技术应用普及率

生产制造数字化技术应用普及率=采用先进数字化制造技术企业数/园区企业总数*100%。生产制造数字化技术包括:CAM、CAPP、DCS、FCS、APC、FMC、FMS、MES等先进制造数字化技术。


L3P11

关键业务环节全面信息化的企业比例

关键业务环节全面信息化的企业比例=园区内实现关键业务环节全面信息化的企业数/园区企业总数*100%。关键业务环节指研发设计、生产、采购、销售、财务、人力、办公、售后服务8个环节,其中5个以上业务环节(含5个)采用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可视为关键业务环节全面信息化。


L3P12

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比例

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比例=园区内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数/园区企业总数*100%。应用电子商务是指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或销售订单是在网络上完成的。


创新能力

L4P1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上年度园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上年度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100%。

L4P2

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数量

研发机构包括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

L4P3

研发投入强度

上年度园区研发投入强度=上年度园区内所有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总和/上年度园区内所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100%;研发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企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具体参照财政部发布《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L4P4

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平均数量

近三年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平均数量=近三年园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数量/园区企业数量;知识产权范围参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L4P5

制定数字经济相关标准数量

近三年园区内企业参与或主持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数量。

L4P6

杰出人才数量

园区全职引进的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杰出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类型人才的数量。

L4P7

骨干人才数量

园区全职引进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的数量。

L4P8

人才培育情况

园区内建立公共实训基地或与高等院校建立实训合作的情况;园区组织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实训、培训情况。

L4P9

园区企业承担项目情况

近三年园区内企业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承接省级以上建设项目、参与省部级试点示范项目的情况。

L4P10

园区获奖数量

近三年以园区为主体获得各级奖项的数量,可划分为国家级奖项和省部级奖项。

L4P11

园区内企业获奖数量

近三年园区内企业获得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次;及省级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次数。

发展潜力

L5P1

区位优势

园区所属地理位置及所属位置的经济环境,或所隶属的开发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级别等情况

L5P2

建设规划

园区建设是否被列入县级、市级、省级规划或计划重点任务,且该规划或计划重点任务在适用期限内。

L5P3

园区在建项目

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在基建、新基建、智慧化应用、产业升级等方面计划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情况。

L5P4

资金支持

近三年园区享受的政府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的数量;及园区为入驻企业撮合产业基金等社会投资总金额情况。

L5P5

园区差异化发展

园区差异化发展主要从园区规划内容、主导产业聚集度两方面衡量。园区规划含产业发展重点、发展路径、发展目标、数字化转型升级规划、保障措施等情况;主导产业聚集度指园区主导产业企业入驻园区面积占园区总入驻企业面积的比重。

L5P6

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园区主导产业是否被列入县级、市级、省级中长期规划重点发展方向,且该中长期规划在适用期限内。

L5P7

优势企业数量

园区内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等类型的企业数量。

建设成效

L6P1

招商项目数量

上年度园区新签约世界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上市公司、外商投资类项目,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开工建设的项目数量。世界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是指《财富》《福布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榜单上的企业。

L6P2

园区获得荣誉

以园区为主体获得的各类荣誉情况。

L6P3

园区内企业获得的荣誉

园区内企业获得的荣誉情况。

L6P4

获DCMM认证企业数量

园区内通过DCMM评估并取得认证的企业数量。

L6P5

优秀企业数量

园区内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数量。

L6P6

媒体宣传情况

园区或园区内企业因成绩突出获得市级、省级、中央媒体的报道情况。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方式:数据产业推进处 0531-51782723

鲁工信数据〔2022〕4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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