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13 08:51:48 信息来源: 绿色发展推进处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经研究,确定开展2023年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请各市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确定本市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鼓励各市建立完善绿色制造标杆培育机制,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对纳入名单的企业和园区给予优先推荐。
(一)绿色工厂
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的应为省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对有关行业规定的标杆值。未规定能效标杆值的行业,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申报企业要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工信部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各市申报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近两年省级和国家级绿色工厂推荐通过率等因素确定。
(二)绿色工业园区
各市要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须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每个市推荐不超过1个绿色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各市要组织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对于电子电器、机械、汽车等3个行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各市要加强对绿色制造评价活动的监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235号)中关于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要求,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采信其出具的评价结果。
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评价机构开展。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三、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企业或园区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后,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推荐。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2023年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1),于2023年4月30日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电子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确认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郑勇振 0531-51782679
电子邮箱:sgxtls@shandong.cn
附件: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