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86112/2024-00017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信息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4- 01- 11 10: 25: 28 信息来源: 绿色发展推进处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规划》,提高工业企业节水效能,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是指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工序、设备用水效能达到相应行业国家节水型企业标准,且持续提升用水效能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一)认定对象主要为钢铁、炼焦、石油炼制、乙烯、氯碱(烧碱、聚氯乙烯)、氮肥(合成氨、尿素)、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合成天然气、煤制烯烃)、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造纸、啤酒、味精、氧化铝、电解铝、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二)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申请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二)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质量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上一年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且为领先水平;
(五)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七)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重点行业用水企业自愿申报。
第七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申报企业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择优遴选出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名单。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拟认定的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称号实施动态化管理,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已评为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
(一)在企业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行为的;
第十二条 加强对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企业宣传,通过现场会、发布会、推荐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全行业用水效率整体提升。鼓励各地设计多元化政策、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支持等。
第十三条 获得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水效“领跑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