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86112/2024-00042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信息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4- 03- 15 14: 59: 29 信息来源: 产业政策处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山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认定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工业遗产,是指在山东省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山东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山东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明确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山东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山东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山东省工业遗产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山东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在中国、山东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世界、中国或山东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山东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三)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
(五)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
(六)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具体评价指标要求见附件1。
第九条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山东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山东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一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山东省工业遗产名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山东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山东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代行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七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山东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山东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山东省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
第十九条 鼓励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申报文物、非物质文化和历史建筑。
第二十条 对在发现、捐赠、保护山东省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的表扬。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加强对山东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山东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五条 支持利用山东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山东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山东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指导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工作和信息化厅开展专项调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报告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
第三十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山东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山东省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山东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山东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事项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 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 月17日。
附件:
1. 山东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2. 山东省工业遗产申请书
3. 山东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4. 山东省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