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04 09:23:33 信息来源: 潍坊市政府网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潍政办发〔2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2月11日市政府第九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助力发展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支持更好潍坊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市、县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发展的产业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出资政府投资基金的专项政策性资金。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纳入引导基金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出资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范围。

采取注资国有企业的方式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基金出资的,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式运作。

政府投资母基金(简称“母基金”)是指政府通过引导基金单独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出资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政府投资子基金(简称“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或母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母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突出政策性功能定位,坚持政府引导,推进基金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运作,坚持权责统一、激励约束相容,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充分调动基金管理人积极性。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科学安排出资。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类资金采用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放大资金使用效应。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严禁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六条 母基金、子基金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第二章 基金定位和管理机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聚焦潍坊市“9+3+N”产业体系。按照投资方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含产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含种子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类基金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潍坊产业体系,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企业、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持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创业投资类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项目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项目,着力发展天使投资,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提升自主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第八条 市级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或直接出资设立子基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使用专项资金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或市级引导基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出资已设立的基金,应报市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确需发起设立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不同层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的,由最高层级政府履行审批程序。

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规范管理。

第九条 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应由市级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其中,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市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县市区牵头设立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母基金+子基金”方式运作的,设立子基金应向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数量、规模。

已经设立的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提升效能或及时退出以保障权益。

第十一条 市级引导基金维持现行管理机制,由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需选择有资质的管理机构。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运营管理,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母基金参股或增资子基金由母基金管理机构自主决定,报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40%以内。

第十四条 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发展阶段、分布特点等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放宽基金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 20年。

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辅导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可适当放宽存续期限制。

对于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合理延长存续期等方式,确保基金投资延续性。

第三章 基金出资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发起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子基金,根据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管理。

对种子基金,出资不超过60%,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

对天使基金,出资不超过50%,基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

对创投基金,出资不超过35%;

对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出资不超过30%。

第十六条 市级引导基金可以组建直投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对单个企业、项目的直接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母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直接投资总额度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

第十七条 子基金投资潍坊市内企业、项目的额度应不低于我市引导基金、母基金出资额。

第十八条 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母基金、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

第十九条 子基金完成认缴额度70%的投资进度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再次申请引导基金、母基金出资同类型基金。

第四章 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子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从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托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 基金清算后,市级引导基金出资的母基金超额收益可适当让渡给母基金管理机构,让渡金额不超过超额收益的20%。母基金也可以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让利,让利金额不超过市级引导基金对母基金的让利金额。

市级引导基金可对直接出资的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进行让利,让利办法参照市级引导基金对出资母基金的比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基金管理费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原则上母基金与其出资的子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合计每年不超过2%。

结合实际设置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基金投资期与退出期管理费计提比例应有差异,基金存续期满后延期的,延长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出资人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母基金、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母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其出资的子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银行应依法履行托管职责,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考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牵头制定基金管理等有关政策文件,遴选或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会同证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落实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统筹和指导评价;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编制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根据产业布局情况动态调整,开展创业投资相关考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制定本领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或细则,为基金设立、投资提供指引,择优推荐项目;

(四)登记注册部门负责基金企业登记注册,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

(五)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审计计划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实施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合理设置基金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进行考核评价,原则上不穿透考核评价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更好体现激励约束作用。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子基金绩效评价,结合基金特性,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不能仅以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对勤勉尽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巡察、审计等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支持。

原则上允许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分别出现最高不超过各类别投资总额的50%、50%、30%、20%的亏损。引导基金、母基金原则上允许直投项目整体出现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的亏损。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母基金管理机构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基金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教育管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出资国家级基金,以及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共同出资子基金,上级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日。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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