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86112/2026-00079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电子信息产业处 | 成文日期: | 2026-06-30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6- 07- 01 15: 58: 03 信息来源: 电子信息产业处
SDPR-2026-0040005
鲁工信电子〔2026〕9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创新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快提升人工智能终端产业创新力、竞争力,支撑全省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强新质生产力,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人工智能终端”,主要指通过自主研发量产,以大模型等AI技术为驱动,具备主动感知理解、多模态自然交互、智能化服务和自主学习进化等能力的新型终端产品。
第三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政策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政策(简称“奖补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预算执行监督、资金拨付及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享受奖励政策的单位,应从事人工智能终端研发生产,具备研发创新能力和稳定的创新团队,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要求,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受支持的人工智能终端,主要包括智能家居、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计算机、工业终端、商业终端、其他终端等。
智能家居。包括智能电视机、智能厨电设备、全屋智能设备、家务清洁机器人、家庭陪伴与情感交互机器人等。
智能可穿戴设备。包括VR/AR/MR头显、智能眼镜、智能耳机、智能手环(手表)、智能戒指、智能外骨骼等。
智能计算机。包括专用型、通用型人工智能电脑,大模型一体机等。
工业终端。包括面向工业生产的智能传感设备、工控计算机、工控数据安全设备、工业智能视觉检测设备、工业通用设备等终端产品。
商业终端。包括面向金融服务、批发零售、交通物流、电力水利等领域的智慧金融终端、智能自助终端、智能快递柜/货柜、智能巡检终端等。
其他终端。包括面向健康医疗、教育培训、政务民生、交通运输、智慧城市等领域的智慧康养、北斗独立定位等融合终端产品。
第七条 受支持的人工智能终端,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先进。采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智能机器人、大模型、智能体、多模态自然交互、具身智能等一种或多种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国内空白。
智能计算机、工业终端、商业终端类产品,应具备端侧或边缘侧智能处理能力,搭载人工智能模型,拥有较强意图理解、任务规划执行等能力。智能家居、智能可穿戴设备等应具备智能算力和智能操作系统,拥有感知理解、自然交互能力,能够提供基于大模型的智能服务,其中智能家居产品,应至少拥有两种交互识别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语音识别、手势追踪、生物信号感知等)。
2.产权明晰。拥有与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授权许可,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无纠纷。
3.通过认证。申报产品需通过具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的检测。对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4.成功落地。截至申报时,近两年内产品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内容。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按程序提出审核和推荐意见,以两部门名义正式行文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从先进性、可行性、完整性等方面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商省财政厅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省财政厅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章 资金奖补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给予每个智能终端产品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支持。原则上每年奖补终端产品数量30个左右。
第十二条 奖励政策资金为一次性奖励资金,同一产品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政策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级财政、工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获得政策奖补的单位,需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更、撤销,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政策评价指标体系
附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政策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类型 | 指标名称 | 指标说明 | 备注 |
1.1 | 企业 情况 |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 从事人工智能终端研发生产。 | |
1.2 | 财政涉企资金门槛 | 符合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 ||
1.3 | 创新能力 | 具备研发创新能力和稳定的创新团队。 | ||
2.1 | 产品情况 | 技术先进情况 | 采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智能机器人、大模型、智能体、多模态自然交互、具身智能等一种或多种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国内空白。 | |
2.2 | 知识产权情况 | 拥有与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授权许可,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无纠纷。 | ||
2.3 | 产品认证情况 | 申报产品需通过具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的检测。对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 ||
2.4 | 市场推广情况 | 截至项目申报前近两年内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 | ||
3.1 | 申报材料情况 | 申报材料客观性、完整性 | 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客观。 | |
3.2 | 证明材料支撑性 | 申报书所附证明材料的支撑作用,能否有效满足相关申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