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86112/2026-00121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信息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6-09-11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6- 09- 11 19: 43: 29 信息来源: 消费品产业处
SDPR-2026-0040008
鲁工信消〔2026〕156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文件要求,结合省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相关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甘草、麻黄草资源,规范甘草、麻黄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8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甘草(人工培植来源)、麻黄草收购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我省对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实行许可管理。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业务的单位,须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甘草(人工培植来源)、麻黄草收购许可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甘草(野生来源)出售、收购许可管理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甘草、麻黄草相关管理工作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 收购许可证的申报条件、材料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相应的收购、储藏、运输、销售条件,且有固定专用、与甘草、麻黄草收购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专库(年度经营药材10吨及以下,仓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年度经营药材10吨以上至50吨,仓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年度经营药材50吨以上,仓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安全监控和防盗防火设施,实行双锁双人管理;
(二)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用于药品生产的,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四)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具备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需持有药师、中药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中药材鉴定、检验技术、中药检验工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制定甘草、麻黄草购销、出入库管理和岗位职责制度,具有针对麻黄草丢失和流向异常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六)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首次申请办理收购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用于药品生产的,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职称证明;
(五)储存设施证明材料;
(六)企业内部甘草、麻黄草经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七)甘草、麻黄草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
第七条 届满延续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年检审核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用于药品生产的,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职称证明;
(五)储存设施证明材料;
(六)企业内部甘草、麻黄草经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七)上年度甘草、麻黄草购销情况统计材料;
(八)甘草、麻黄草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
第八条 拟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自材料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实施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后的确有必要的,须接受现场勘验,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收购许可证。
第九条 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继续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活动的,持证单位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交收购许可证年检审核表,审核通过后颁发新证。
第十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购单位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
第三章 收购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 获收购许可证的单位要加强购、销、用、存管理,保证账货相符、来源清楚,流向可查、流程可溯。对无采集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
第十二条 获收购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麻黄草,需严格审核购买单位的资质,只能将麻黄草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麻黄草收购、销售台账,并保存3年。麻黄草收购资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获收购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收购甘草、麻黄草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转销或向外出售。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获收购许可证的单位要将上年度甘草、麻黄草收购、供应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年检审核表
3.甘草、麻黄草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