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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
一、接收渠道
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2.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4.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5.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二、受理范围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不予受理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1.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2)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4)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3)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4)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5)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其他规定
(一)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二)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1.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3.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4.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5.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6.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