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0-08 11:42:27 信息来源: 培训与交流处
按照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省第一代民营企业家逐渐退居二线,面临着大面积二代接班传承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一些老企业家建议党委、政府在这一问题上通盘考虑,在青年企业家特别是二代接班人的培养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顺利完成传承。不少青年企业家提出要学习和继承发扬老一辈的优良传统,切实发挥好老企业家的传帮带,尽快提升青年企业家的能力素质,实现“无缝对接”,确保企业平稳平顺、健康发展。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及广大企业家的迫切需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
二、起草过程
从2018年开始,经过广泛调研,我厅研究制定了《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了厅内各业务处室、各市工信局、相关专家的意见。去年6月份、7月份,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训与交流处(原企业处)在青岛市、杭州市举办中青年企业家培训班暨专题培训班期间,征求了万达控股集团、得利斯集团、鲁南制药集团、菱花集团、山东康平纳集团等参加培训的全体450余位企业家的意见。一些企业家提出,二代接班人需要培养,青年创业者更需要培养,一些企业家建议,青年创业者的标准要适当降低,我们据此将青年创业者纳入培养对象,同时将青年创业者企业年销售收入标准定为过5000万元,低于二代接班人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标准,同期征求了厅内各业务处室、各市工信局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今年9月23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后,我们与《措施》相结合,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征求了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最后又征求了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的意见,均表示同意。起草处室培训与交流处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企业家是最具创新创业活力的宝贵人才,是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和主力军,其中,青年企业家作为我省的宝贵资源,是引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加强青年企业家培养,提高青年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素质能力十分必要。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青年企业家队伍建设,出台了《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鲁发〔2019〕17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16〕56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青年企业家队伍建设,完善青年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实行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制,建立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
依托导师所在企业建立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由老企业家传、帮、带。引导青年企业家学习继承发扬老一辈企业家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的优良传统和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优秀品德,向青年企业家传授经营理念、创新创业的心得体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方法技巧,全面提升青年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青年企业家少走弯路、快速成长。在导师与学员的选择上,注重与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的结合,选择具有同一产业、上下游产品、配套协作的关系。通过进中心学习,使青年企业家提高带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素质能力,通过导师与学员企业的配套组合,提高企业间的协同配合、共同发展,最终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持续动力。
四、合法性自查
我厅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自查,经过自查,认为我厅作为《办法》的制定主体合法有效;具体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合法有效;制定程序符合广泛公开征询意见的规定,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合法有效。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了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建设的依据、目的、建设目标、支持政策。聘任我省知名企业家为“导师”,依据其所在企业建立“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从今年开始,每年建设5个培育中心,到2022年,建成20个培育中心,每年选拔10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中心培养锻炼跟班学习。加强对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的督查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是导师、学员选定条件和职责。明确了培育中心依托企业及学员企业的条件、导师及学员的条件、导师及学员的职责、培育中心为学员提供的学习条件、学员权利等。
根据《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每年省委、省政府将表彰“山东省杰出企业家”“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其中“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直接聘任为“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导师,依托其所在企业建立“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不再经过选定程序。其余导师,从“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中遴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经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导师和依托单位名单。
三是组织管理。明确了培育中心的培育方式、期限、对导师和学员的考核,以及对考核不合格者的惩戒措施。
四是附则。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
六、关于实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七、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0月8日至10月14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训与交流处。
联系人:李善峰
电话:0531-86902646
邮箱:s86902646@126.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训与交流处
邮编:25001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0月08日
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及目的。青年企业家是我省的宝贵资源,是引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生力军。根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鲁发〔2019〕17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16〕56号),为加强青年企业家队伍建设,完善青年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机制,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人才支撑,决定建立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为做好培育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目标。加强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青年企业家培养机制,选择省内具有较高国内影响力和一定国际知名度的企业家,担任青年企业家导师,依托导师所在企业建立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每年认定5个培育中心,通过试点建设,积累经验,健全完善培养机制。到2022年,建成20个培育中心,每年选拔10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中心培养锻炼。
第三条 支持政策。加强对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的督查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选定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 培育中心依托企业条件
(一)从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22个转型升级重点行业企业中选定;
(二)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排头兵地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具备发展质量高、规模大、效益好、贡献多、创新强的特点;
(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 导师的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开放的视野和成熟的发展经验,具备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决策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二)具有杰出领导力,在国际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三)具备全球化视野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青年企业家的培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第六条 依托单位和导师的选定
(一)根据《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每年省委省政府将表彰“山东省杰出企业家”“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其中“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直接聘任为“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导师”,所在企业作为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依托企业,不再经过选定程序。
(二)其余导师,从“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中遴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经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导师和依托单位名单。
第七条 学员企业的条件
(一)从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22个转型升级重点行业企业中选定;
(二)拥有核心技术,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省内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细分市场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龙头企业优先;
(三)青年创业者企业年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二代接班人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过亿元;
(四)与培育中心依托企业具备同业、配套或产业链等关联关系;
(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学员的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新发展理念,有胜任领导大企业大集团的经营管理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或潜力;
(二)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海外学习经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优先;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九条 学员的选定。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推荐学员,由学员本人初步选择意向导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导师和学员交流面试,由导师确定5名学员人选。未入选学员可以优先参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企业家国内和国外培训。
第十条 培育中心为学员提供的学习条件
(一)为学员提供必要的食宿;
(二)向学员全面开放生产经营场所、管理模式和方法;
(三)允许学员列席生产经营方面的董事会和其它会议。
第十一条 导师职责。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帮、带,教育青年企业家学习和继承发扬老一辈企业家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的优良传统和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优秀品德,向青年企业家传授经营理念、创新创业的心得体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方法技巧,全面提升青年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学员职责
(一)采取柔性化、弹性化学习方式,培养期间主要在培育中心依托企业学习实践;
(二)服从导师工作安排,虚心向导师学习;
(三)遵守依托企业管理制度;
(四)严守依托企业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依托企业的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学员权利
(一)学习了解依托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信息和管理方法,考察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依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参与依托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讨论;
(四)列席董事会和其它会议,涉及人事任免、商业秘密等以及依托企业认为不宜列席的除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培育方式
(一)导师和培育中心制定学员培训学习的整体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备案;整体方案应当包括岗位安排、培育时长、培育内容(如负责某项目、参加高层会议)、逾期要达到的效果,期满评估(通过量化描述:如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整体的素质能力)等。
(二)对选定的学员,采取在培育中心依托企业任职的形式进行培育,可以担任高层副职、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助理或其它职务;
(三)依托企业应安排学员在企业各车间、各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轮岗。
第十五条 关于期限
(一)培育中心期限为4年。
(二)导师任职期限为2年,期满可申请留任或在依托单位内更换导师;
(三)学员培育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 督查考核。采取现场督查考核方式。在学员培育期满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到培育中心分别对导师和学员进行督查考核。
(一)对导师的考核主要围绕是否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学员提供了充分的学习条件,是否真正发挥了传、帮、带的作用;是否完成了培训方案制定的培训内容。
(二)对学员的考核主要围绕是否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了学员职责,提高了自身素质和能力;
(三)培育期满督查考核要对导师和学员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对未严格履行导师职责者,取消导师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未严格履行学员职责者,撤销其学员资格,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不得参加省里组织的企业家学习培训等相关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全额拨付到培育中心依托企业,对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